迁安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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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产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唐山润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2 08:07:20

唐山条码识读器不能读取条码,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没有打开识读这种条码的功能。

(2)条码符号不符合规范。如空白区尺寸过小,条和空的对比度过低,条和空的宽窄比例不合适等。

(3)工作环境光线太强,感光器件进入饱和区。

(4)条码表面覆盖有透明材料,反光度太高,虽然眼睛可以看到条码,但是条码识读器识读条件严格,不能识读。

(5)硬件故障。

条形码在印刷中需要注意什么吗?印刷错误不会影响代码的识别吗?打印条形码时对墨水、印刷品、位置等要求什么?以下小编介绍了有关条形码印刷的一些工艺要求。

1.墨水要求

墨颜色的组合应充分考虑墨颜色的偏差,墨颜色的偏差对代码精度的影响也很大。理论上如果在颜色匹配中使用油墨,则可以满足条形码印刷的要求,但是由于印刷油墨有色相不纯的缺陷,会产生色偏差。

因此,必须确控制墨的颜色,测量墨密度均匀、色相饱和、纯度高、在打印较好条形码之前某种墨在红色下的反射率(上文所述)是否满足要求。金墨的反射度和光泽度会产生镜面反射效果,影响扫描仪的读取,因此不能用于条形码的印刷。另外,油墨的浓度和油墨层的厚度也不符合条形码印刷的要求。因为条形码印刷是实心印刷,所以能够实现该印刷的反射密度与油墨的光学特性和油墨层的厚度有关系。

对印刷品的要求。

在条形码识别的情况下,扫描光源以45°的角度入射,并且反射光的收集角为15°,因此当反射光超过15°的范围时,不能收集反射光信号。因此,为了满足条形码扫描的特征,印刷物要求良好的光散射特性,不能进行镜面反射。因此,纸的白质、不透明度、光泽度会影响条形码的读写。另外,还可以考虑选择耐候性好、受力尺寸稳定、着色性好、油墨渗透性小、平滑度和粗糙度适当的材质。

3.印刷质量要求。

条形码符号是扫描识别的信息源,为了保证正确的识别,印刷的条形码干净,条形码没有明显的缺陷,空白处没有污迹。为了确保代码的正确识别,代码上的缺陷和污点的大直径必须小于或等于最窄代码的标准宽度的0.4倍。印刷后的代码的线条和空白需要明显的对比度信号,空白的反射率尽量大,线条的反射率尽量小,PCS值(色差对比度)越大,代码的对比度信号也越大,读取性能也越好。

唐山条码相关知识问答:

1、EAN-13条码符号能用于美国的POS系统吗?基本上可以。目前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只有少数零售点销售的商品仍需要使用表示UCC-12编码结构的UPC-A、UPC-E两种条码符号,原因在于他们的数据文件中仍不能兼容EAN/UCC-13标识代码。但是已经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统一使用EAN/UCC-13标识代码。

2、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的前缀是否表示产品的源产地?不表示。前缀只表示分配该厂商识别代码的EAN成员组织。标识代码所标识的产品可在世界的任意一个地方生产。例如:“690”是用来标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但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的前缀为“690”的商品并不一定都在中国制造。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EAN成员组织。

3、商品条码符号中是否包含贸易项目的说明和价格信息?一般来说不包含。商品条码符号只是对产品提供唯一标识,商品的所有信息则是存放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用于标识零售变量贸易项目的EAN/UPC条码,包含产品的价格或量度信息。

4、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是否必须为1.0?不一定。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为0.80~2.00。当印刷条件较差时,要选取较大的放大系数。

5、外箱使用的条码符号是否属于另一种不同的系统?不属于。EAN.UCC系统中有三种条码符号可用于外箱使用:EAN/UPC条码、ITF-14条码和EAN.UCC系统128条码。根据所要表达的信息、扫描环境和使用基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条码符号。

6、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例如蓝色、绿色可用来做条,红色、橙色、黄色可用来做空。

7、EAN.UCC系统仅适用于零售点的销售吗?不是。EAN.UCC系统不只用来标识在零售点出售的商品,同样也可用来标识其它项目,例如,非零售贸易项目,物流单元、位置及服务。

8、什么是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条码标识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用同一商品条码来标识,同一商品条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不同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如果商品项目发生了变化,并且整个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乃至消费者都认为这种变化是明显的、重大的,那么变化后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一个新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商品条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

9、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带来什么问题?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的问题。“一物多码”会导致条码POS零售店信息管理系统的混乱;“一码多物”还会给商店或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符合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的商品会被条码POS商店拒之门外,或者供应者为此而被迫承担商店采用店内码的有关费用,给厂商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厂商本身也难以获取准确的销售信息,难以实现市场的快速反应。

10、企业不再应用商品条码,是否可以变更给主要出资方使用?不可以。因为主要出资方和企业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职责。这种情况实质上不是变更,而是转让。但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不能擅自转让。所以,不再应用商品条码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它的主要出资方如需用商品条码,应自己提出申请。

11、为什么不能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条码(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的标识对象、码制及应用目的不同,其区别见下表。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对象零售商品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码制EAN/UPC条码三九条码应用目的应用于商品扫描结算及相关管理,以满足POS商店的要求用于对组织机构的管理,以满足国民经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条码POS商店的信息系统不能处理组织机构条码,因此,将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条码印在商品包装上,不仅浪费资金,而且给制造商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的影响,还会给销售商带来麻烦。所以,用组织机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有百害而无一利。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唐山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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