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区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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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唐山润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9 08:33:32

唐山条码电子称在超市、卖场中是一种使用非常频繁的设备,也是商用衡器家族中技术含量最高的产品系列。一旦条码秤出现故障,立刻会给超市繁忙的生鲜、散货销售带来影响,因此,保证条码秤的正常工作非常重要。日常维护保养不但可以减少故障发生的机率,还可以增加设备的使用寿命,以下具体介绍如何正确使用条码秤,以及做好条码秤的日常维护、保养。

一、日常使用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指导工作,不能野蛮操作。如开关机要正常操作,不能直接拉电源线,否则会造成意想不到的破坏作用,轻者造成零点漂移等现象,重者完全损坏传感器。水产品通常使用吊挂式条码秤称重,但许多超市、卖场价格的角度考虑,往往用台式条码秤代替吊挂式条码秤。条码秤的许多部件均为带电工作,如打印机、键盘、连接口等,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水,特别是海产品的盐水腐蚀性、导电性非常大。否则,会造成短路烧毁机器。油腻的商品要包装好再称重,可以防止外壳等塑料件的老化,同时大块的油腻碎屑落入机器会影响传感器的灵敏度和精度。避免在阳光直射处放置和操作条码秤。阳光直射会直接影响显示屏的效果,同时降低显示屏的寿命。强光还会影响条码秤中红外传感器的工作,造成打印机的误操作。避免把条码秤放置在空调、电扇、出入口等有频繁空气流动的区域,空气流动给秤盘造成的压力对称量的精度和稳定性影响非常大。在特殊情况下或条码秤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请先关机,等待一会儿再次开机使用。

二、日常保养方法在保养之前必须准备一些常用的工具和材料:2-10mm内六角扳手1套;纯酒精1瓶;一字螺丝刀1把;药用棉花若干;十字螺丝刀1把;纱布1块;斜嘴钳1把;电工绝缘胶布1卷;钢丝钳1把;打印头清洁软布1块;数字万用表1只;中性清洗液1瓶。

1.清洁秤体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线。把纱布浸湿后拧干,然后蘸少许中性清洁液,用其清洗秤盘、显示滤光器及秤体其他部位。注意:切勿用任何化学溶剂进行清洗,在清洗过程中应避免将水溅入秤体,如有不慎溅入秤体内部,必须等水分晾干后再接通电源,否则可能导致触电事故或损坏设备。

2.水平校正检查秤体是否正常,如有倾斜,请调节秤脚,使水泡置于中心位置。

3.清洁打印机切断电源,打开秤体右侧的塑料门,把住打印机外侧的梅花把手,将打印机拖出秤体。按打印机前端的簧片,松开打印头,用秤附件中所带的专用打印头清洁笔轻轻擦拭打印头,清除上面的脏物,擦拭完毕将笔帽盖上防笔内清洁液挥发,然后等待两分钟,待打印头上清洁液充分挥发后,再合上打印头,将打印机推回秤体内,关上塑料门,通电检测,打印清晰后即可正常使用。注意:清洁打印头必须用随秤附带的清洁笔,如清洁笔内的清洁液使用完毕,可以找一些干净的软布,蘸上少许无水酒精进行擦拭。严禁使用其他清洁液或用较硬的物品擦拭打印头,否则会导致打印头损坏。

4.初始化条码电子秤具有零跟踪和开机清零功能,开机清除秤盘上的异物,保证秤在周围没有风的情况下开机使用,如开机后有少许重量显示,可以按键盘上“清零”键使秤恢复至零位。在称重过程中应保证秤周边没异物碰到秤盘,秤盘底部也应保证干净,没有异物,否则可能会引起称量不准等问题。

市物品条形码申请办理流程及相关费用:

一、国内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我公司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1、个体户可以注册商品条形码吗?个体户可以注册商品条形码的,申请条形码需要提供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2、在市,当收银员用唐山条码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零售商品包装上的条码不包含商品的价格等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直接输入条形码进行查询,就能查询到该条形码的公司名称和公司地址,还有该条形码代表的产品信息。3、市中较常见的商品条码是哪种?EAN-13条码商品条码的前缀码690-695有什么含义?前缀码690-695是物品编码协会(GS1)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的标识代码,以这些前缀码开头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分配和管理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唐山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形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件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唐山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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